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4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與 鄭精藝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 陳明 門號0000000000於民國91年9月電信費帳單已收取專案補貼款及違約金共計新臺幣5055元,何以復於大金額請求5055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