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8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慶越服裝行法定代理人 王志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俊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劉俊宏之登記商業名稱為"薇風企業行",應具狀更正債務人名稱為"薇風企業行"、法定代理人劉俊宏。
二、聲請狀內附證物3之貨款單部分無法明確辨識,應重新再提出且需有債務人(或該商行)出貨明細簽收單據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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