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3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3038號債權人寰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宜卿 (原名: 范玉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請提出本件已催告范玉賢給付之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