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3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3037號債權人 陳健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章世鴻 (即 潘賢龍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為正確請求標的(章世鴻為潘賢龍之遺產管理人,故章世鴻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潘賢龍之遺產範圍內給付…)。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