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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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6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7年度訴字第296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3,516,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3,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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