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金昌選任辯護人柯劭臻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鍾汶峻 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金昌、鍾汶峻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上列被告劉金昌、鍾汶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7年度偵字第725、
989、990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劉金昌否認犯行,被告鍾汶峻則坦承部分犯行,然依證人 林宗榮 等人之證述及指認嫌疑紀錄表等卷證資料,足認被告劉金昌、鍾汶峻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2人上開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況被告劉金昌、鍾汶峻供述內容彼此歧異甚大,亦與證人 李銘賢 等證述內容不符,另有相關警詢筆錄顯示被告2人有勾串證人之虞,足認被告2人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若非予羈押,顯難順利進行本案後續刑事審判程序。綜上,被告2人均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均自民國107年3月21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又自107年6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2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查,本院經審閱本案全部卷證後,認被告2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2人上開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2人就被告鍾汶峻是否為共犯之相關供述有所歧異,而被告劉金昌之供述亦與證人李銘賢等供述內容有所出入,另有相關警詢筆錄顯示被告2人曾試圖勾串證人,足認被告2人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被告2人應予羈押之事由均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均有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羅子俞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婉淑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