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重上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國字第3號上訴人潔興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8月29下午2時10分許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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