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729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壹佰參拾壹
元,及其中之壹萬伍仟貳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