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柯淑珍 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麥元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潘豐益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⒈提出聲請人之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
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內頁中之支出與存入情形應併為說明)。
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104年12月至106年11月)之各項
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暨合計總額若干元。
⒊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104年12月至106年11月)之必要
支出(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實際上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及支出扶養費數額,暨合計總額若干元。
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項支出之概略證明文件(含承租房屋之證明)。
⒌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配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陳明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
⒍提出聲請人之配偶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
其104年度至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⒎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⒏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⒈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⒉聲請人之配偶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