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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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64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彼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5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彼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見速偵卷第18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彼得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

 ㈡檢察官固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並主張應加重其刑,然均未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本院不能遽行認定被告為累犯並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3次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詎猶不知警惕,再犯本件公共危險案件,顯見被告自制力甚為薄弱,所為實應非難;又兼衡被告飲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2毫克之違反義務程度。而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為具有高度潛在危險性,極可能因此造成自己或他人家庭健全性受到嚴重影響,且終身無法獲得修復之巨大損害,本件被告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漠視自己及公眾行車安全,其犯罪足生相當之危險;惟念被告幸未肇生交通事故,且於犯後已陳明所犯細節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自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速偵卷第12頁)等一切情狀後,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戴筑芸

附錄本件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516號

  被   告 陳彼得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彼得前有3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末次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交簡字第1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0年4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悟,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112年6月9日下午5時許起至同日晚間8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竹東市場某快炒店內飲用酒類後,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8時33分許,途經新竹縣竹東鎮東林路與北興路2段交岔路口時,因闖紅燈為警攔查,並於同日晚間8時46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92mg/L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彼得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復有被告之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屬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彼得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酌予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檢察官周文如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林以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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