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20號聲請人達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程序,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始得聲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所持有票據號碼為CCN0000000、CCN0000000之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通知人固為聲請人,惟聲請人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其亦自承無經受款人背書轉讓取得票據權利,其自非票據權利人,況依聲請人提出之支票影本所示,系爭支票業經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系爭支票即非屬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無從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