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9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9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949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務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原名: 黃令水 )、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甲○○、乙○○之最新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正確債務人姓名(經查 黃茵茵 之配偶依戶籍謄本顯示為「黃令水」)。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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