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53號原告 袁宗哲 被告 呂國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6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張宏任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