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6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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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7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7681號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對人 黃琪鈴 相對人 吳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黃琪鈴簽發如附表1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黃琪鈴、吳承翰共同簽發如附表2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黃琪鈴簽發如附表1所示之本票及執有相對人黃琪鈴、吳承翰共同簽發如附表2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110年度司票字第768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1│109年10月1日│78,947元│72,369元│110年1月20日│110年1月20日│└─┴─────────┴─────────┴─────────┴───────────┴───────────┘┌───────────────────────────────────────────────────────┐│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110年度司票字第768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1│109年9月9日│110,497元│96,684元│110年1月25日│110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