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子女提起之否認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81號原告 吳品萱 法定代理人 吳慧珍 被告 何能熊 中國大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子女提起之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9日裁定限期命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5月
6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吳慧珍住處之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黃惠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