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42號原告乙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琴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捌拾叁萬叁仟貳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