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5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博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含包裝袋,合計驗後淨重零點伍柒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薛博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40條第2項及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或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犯人不明時,案內違禁物既未經裁判沒收,檢察官自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於109年7月23日為員警持搜索票至其住處執行搜索,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分別為0.542公克及0.03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10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591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執聲卷第8頁)存卷可參,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次查,被告於當日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4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檢察官將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2包移送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而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843號判判處無罪確定,而未予諭知沒收銷燬,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前述刑事判決在卷可憑。準此,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既係違禁物,參諸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其包裝袋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欣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