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52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告 翁浚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52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告 翁浚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