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小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52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邱永良

被告 翁浚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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