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74號原告 曾萬火 被告 周鎮國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被告周鎮國因公然侮辱案件(101年度簡字第1916號),經原告曾萬火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回復其損害,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正華
法官謝昀璉法官張宇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