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犯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初某日起至95年3月22日止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項、第39條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546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077號、95年度偵字第15078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00,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