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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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43號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6年8月1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聲請人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因本案經行準備程序完畢,且審閱卷內相關證據,被告甲○○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此部分經核無不合,准予被告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朱美璘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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