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嗣經分別減得如附表所示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因被告犯罪時間均在刑法95年修正之前,經比較刑法第51條第5款,以修正前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第5款。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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