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簡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苗簡字第446號上訴人丙○○即原告被上訴人乙○○即被告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苗簡字第44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