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355號原告 王一朗 被告 楊添居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毀損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807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陳世旻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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