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上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簡上字第24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承蓒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
3月17日106年度審交簡字第6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邰婉玲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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