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25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告百軒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鈺霞 被告 孫崇銘
吳美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萬壹仟柒佰陸
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捌佰壹拾玖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貳萬捌仟參佰壹拾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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