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5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宗霖具保人吳勝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參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勝因受刑人吳宗霖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第1項後段、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2紙附卷可佐(見執聲沒卷第15頁反面、第18頁),而受刑人經聲請人傳拘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此外,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點名單、拘票及拘提事項檢覆表、拘提無著報
告書,以及受刑人、具保人之各該個人戶籍資料、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是受刑人既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前揭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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