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5號聲請人 蔡鶯玲 相對人 林聰 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林聰謀所有,坐落於門牌號碼花蓮市○○街○○號之房屋(花蓮市○○段○○○○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前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為照顧相對人,聲請人擬出售相對人所有上開房屋,以照顧相對人,爰請求准予處分相對人所有如主文所示之不動產。
二、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有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建物登記謄本、財產清冊、親屬同意書、支出單據等件為證。經核相對人需他人協助照顧始能維持生活,亦經本院監護宣告裁定敘明在案,本件處分後相對人可獲一定金錢,可用於照顧相對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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