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8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宋淂萭宋葦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8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081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4687元宋淂萭即宋葦豪自民國112年08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48607元宋淂萭即宋葦豪自民國112年08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宋淂萭即宋葦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8月20日止累計65,811元正未給付,其中63,294元為消費款;1,317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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