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9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竊盜等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二所示竊盜等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二所列日期犯竊盜等4罪,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4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各就附表一所示及附表二所示之2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一所示之2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刑11月確定、附表二所示之2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刑1年5月確定)。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附表一所示之各罪經減刑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之規定,均得易科罰金,爰考量其犯罪情狀,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於沒收等從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指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王俊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鄭永媚┌───────────────────────────┐│附表一:│├───────┬─────────┬─────────┤│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3年12月15日│95年1月11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高雄地檢9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5年度毒偵││關年度及案號│第25397號、94年度│字第1368號│││偵字第5920號││├──┬────┼─────────┼─────────┤││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案號│94年度上易字第719│95年度簡字第1585號││審││號│││├────┼─────────┼─────────┤││判決日期│94年12月29日│95年3月17日│├──┼────┼─────────┼─────────┤││法院│最高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5年台上字第1557號│95年度簡字第1585號││判決├────┼─────────┼─────────┤││判決確定│95.03.23│95.04.10│││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第3款│10條第2項│├───────┼─────────┼─────────┤│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役或罰金金額或│,如易科罰金,以銀│,如易科罰金,以銀││褫奪公權期間│元300元即新臺幣│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900元折算1日。│├───────┼─────────┴─────────┤│備註│減刑前2罪曾經本院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95年度聲字第3316號)。│└───────┴───────────────────┘┌───────────────────────────┐│附表二:│├───────┬─────────┬─────────┤│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5年1月11日起至同│95年7月19日││年月日│年4月17日止││├───────┼─────────┼─────────┤│偵查(自訴)機│高雄地檢9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5年度毒偵││關年度及案號│第2804號、95年度偵│字第9418號│││字第11593號││├──┬────┼─────────┼─────────┤││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401│96年度簡字第176號││審││號│││├────┼─────────┼─────────┤││判決日期│95年8月22日│96年1月16日│├──┼────┼─────────┼─────────┤││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401│96年度簡字第176號││判決││號│││├────┼─────────┼─────────┤││判決確定│95.08.22│96.02.12│││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第2款│10條第2項│├───────┼─────────┼─────────┤│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減刑前2罪曾經本院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96年度聲字第17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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