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新小字第826號
原告擎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修
訴訟代理人 曾冠華
被告 徐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新小字第826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品謙
書記官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300元,及其中新臺幣59,325元自
民國112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