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小字第82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新小字第826號

原告擎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修

訴訟代理人 曾冠華

被告 徐志祥

吳朋芸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新小字第826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品謙

書記官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300元,及其中新臺幣59,325元自

民國112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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