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100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吳宏逸 原告即反訴被告正凱實業社法定代理人 吳明聰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反訴被告 歐陽俊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吳宏逸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馮欽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