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附民移調字第8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830號原告 魏至杰 被告 涂哲誠 桃園市○○區○○路○○號1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__年催字第__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日期轉換■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儒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