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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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608號聲請人頂尖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蕙菁 相對人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8年度建字第7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10,餘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相對人亦提起附帶上訴,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建上字第10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1946號判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再給付及駁回上訴人之附帶上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嗣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建上更㈠字第31號判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由相對人負擔,附帶上訴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計算書:
┌─────────┬──────┬─────────────┐│項目│金額│備註│││(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由聲請人預納。│├─────────┼──────┼─────────────┤│第二審裁判費│36,642元│1.由聲請人預納。││││2.聲請人原預納37,882元,因││││聲請人於發回更審時減縮上││││訴聲明,第二審上訴利益由││││2,449,920元變更為2,369,7││││51元,減縮部分與撤回無異││││,減縮部分之裁判費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故第二審裁││││判費應以36,642元計算(參││││附註三)。│├─────────┼──────┼─────────────┤│附帶上訴裁判費│2,820元│由相對人預納。│├─────────┼──────┼─────────────┤│第二審證人旅費│560元│由聲請人預納。│├─────────┼──────┼─────────────┤│更審之證人旅費│2,164元│由相對人預納。│├─────────┼──────┼─────────────┤│發回前第三審裁判費│39,314元│1.由相對人預納。││││2.相對人原預納40,555元,因││││聲請人於發回更審時減縮上││││訴聲明,減縮部分與撤回無││││異,是聲請人減縮上訴聲明││││部分之歷審裁判費均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故發回前第││││三審裁判費以39,314元計算││││(參附註四)。│├─────────┴──────┴─────────────┤│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一、因聲請人於發回更審時減縮上訴聲明,80,169元部分於第一審確││定,該部分訴訟費用827元依第一審判決係聲請人敗訴部分,應││由聲請人負擔:││即27,037×80,169/2,620,395=827。││二、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26,21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即27,037-827=26,210。││三、聲請人於更審時減縮上訴聲明為2,369,751元,則減縮部分之裁││判費1,240元(37,882×80,169/2,449,920=1,240),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故聲請人之第二審裁判費應以36,642元(37,882-││1,240=36,642)計算。││四、聲請人於更審時減縮上訴聲明,相對人上訴第三審之數額亦將由││2,620,394元變更為2,540,226元,該減縮部分之裁判費1,241元││(40,555×80,168/2,620,394=1,241),亦應由聲請人負擔,││故發回前第三審裁判費以39,314元計算(40,555-1,241=39,31││4)。││五、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62,171元:││㈠聲請人可請求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為26,210+36,642+560=63,││412。││㈡因聲請人減縮上訴聲明,相對人預納之發回前第三審裁判費1,24││1元應由聲請人負擔。││㈢綜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62,171元(63,412-1,││241=6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