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6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晏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晏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葉晏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26號、108年度審訴字第369號、108年度湖簡字第487號、109年度審訴字第3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4月、6月、3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其中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而編號1、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9年9月24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
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葉晏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2月10日至│108年2月12日18│108年11月13日某│││同年月11日間之某│時許│時許│││時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8年度│士林地檢108年度│士林地檢108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532號│毒偵字第1017號│毒偵字第2007號││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2│108年度審訴字第│109年度審訴字第││││6號│369號│34號││├──┼────────┼────────┼────────┤│事實審│判決│108.12.31│109.01.10│109.02.06│││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2│108年度審訴字第│109年度審訴字第││││6號│369號│34號││判決├──┼────────┼────────┼────────┤││判決││││││確定│109.02.19│109.02.25│109.03.10│││日期││││├───┴──┼────────┼────────┼────────┤│備註│││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13日採│107年8月10日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某時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8年度│士林地檢108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2007號│撤緩毒偵字第81號│││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08年度湖簡字第│││││34號│487號│││├──┼────────┼────────┼────────┤│事實審│判決│109.02.06│109.02.27││││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08年度湖簡字第│││││34號│487號│││判決├──┼────────┼────────┼────────┤││判決││││││確定│109.03.10│109.04.07││││日期││││├───┴──┼────────┼────────┼────────┤│備註│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