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111號

原告 余致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明宏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陳貞妙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死亡,且其部分繼承人已拋棄繼承,請到院閱卷。

二、提出被告陳貞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記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需自出於同源之血親、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並需足認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三、被告陳貞妙已死亡,其繼承人是否應就所遺應繼分部分為繼承登記之聲明。

四、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後應有

部分比例),逐一詳列後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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