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合家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
二、存證信函遭退回之信封影本。
三、相對人建物謄本乙份。
四、社區報備證明及規約影本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