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1號原告甲○○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陸拾陸萬零柒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仟貳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陸仟貳佰叁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周玉惠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