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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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1號原告甲○○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陸拾陸萬零柒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仟貳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陸仟貳佰叁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