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抗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79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蔡千泰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7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蔡千泰(下稱抗告人)因學歷低微,謀生工作不易、收入有限,又為家中獨子,尚有年邁身障的父母需照顧,為了父母醫療照顧費用及房屋租金所需而觸犯法網,抗告人願坦然接受國法制裁。抗告人涉犯竊盜罪及傷害罪,傷害罪部分,當時抗告人願與告訴人和解,但三番兩次去告訴人家中均不被接見,抗告人就不曾再去。請求貴院堪憫上情,就執行刑之量刑,予以從輕量刑,俾使抗告人早日出獄以返鄉照顧年邁行動不便之雙親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043號、第1056號等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數罪,兼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情形,而抗告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4月14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68號卷第7頁),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屬正當。原審法院為周全抗告人之程序保障,發函並檢送檢察官聲請書影本(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請抗告人於函到後7日內具狀表示意見,如屆期未覆,將依法逕行裁定,有原審法院112年4月26日投院揚刑律112聲277字第6342號函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37頁),惟抗告人收受該函通知合法送達後遲未表示意見,有原審法院112年6月17日投院揚刑律112聲277字第9514號函囑託送達文件表稿、法務部○○○○○○○112年6月20日雲監總字第1120151313號簡復表、原審法院112年6月20日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9至46頁),堪認已給予抗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原審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以附表各罪宣告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0月以上、各宣告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1月(10月+3月)以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經核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外部界限,且本院考量抗告人所犯各罪行為日期間隔6月餘,罪質有異,各該犯罪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對於抗告人所犯為整體評價,適用限制加重原則,給予受刑人適度之刑罰折扣,認原審所酌定之應執行刑,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亦無逸脫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並無違誤。原裁定理由雖稍嫌簡略,但對於裁定結果無影響。至於抗告人抗告意旨所稱其家庭狀況等情,經核均不足以撼動原裁定之適法妥當性,其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林清鈞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05.17110.11.14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36號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66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309號111年度投簡字第517號判決日期111.11.14112.01.31確定判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309號111年度投簡字第517號確定日期112.01.08112.03.02得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6號、南投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92號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