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9號原告 王俊傑 被告 廖文和 上列被告廖文和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46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劉思吟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