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9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9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9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盛祥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1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盛祥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殘渣袋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31日。詎仍不知悔改」,補充為「31日止,期滿未經撤銷;復於前開緩起訴期滿後5年內。詎仍未見悔悟」;倒數第3行「中路」,更正為「中正路」;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業據被告陳盛祥坦承不諱」,更正為「循據被告陳盛祥於警詢中坦承不諱」;同行「勘察採證同意書」,更正為「勘查採證同意書」;同欄二第2行中段,補充以「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該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7540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4年12月1日起至106年5月31日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該緩起訴期滿後5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無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重為聲請觀察、勒戒必要,是檢察官就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上並無不法(最高法院104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0號研討結果參照),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如聲請所指之施用毒品行為(併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仍欠缺反省,復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是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施用毒品間距、本案施用毒品採尿檢驗閾值高低之情節,並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殘渣袋1個(見偵查卷第1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1437號被告 陳盛祥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
號居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盛祥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7540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民國104年12月1日至106年5月31日。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12月17日16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浮洲橋堤防邊,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18日23時2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與俊保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殘渣袋1個,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盛祥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12月3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J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復有殘渣袋1個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殘渣袋1個,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檢察官謝奇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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