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13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1345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林瓊芬
王又 加被告林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張雅婷┌──────────────────────────────────┐│附表:108年度基小字第1345號│├──┬─────┬──────────┬──────────────┤│編號│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計算期間及金額(民國)│├──┼─────┼──────────┼──────────────┤│1│36,842元│自95年7月1日起至清償│自95年8月2日起至96年2月1日止││││日止,按週年百分之11│,按週年百分之1.1、自96年2月││││計算。│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2.2計算。│├──┼─────┼──────────┼──────────────┤│2│18,446元│自95年3月7日起至104│自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8月31日止,按週年│按月給付60元。││││百分之17、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15計算。││├──┼─────┼──────────┴──────────────┤│合計│55,2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