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他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他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發給已起訴證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他字第34號聲請人 陳焜懋 代理人 張鴻欣 律師
任孝祥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黃銘 間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涉訟,涉訟之遺囑上載明贈與相對人陳黃銘43筆土地,扣除已移轉第三人之
6筆土地,共37筆土地;及載明由子孫繼承取得之24筆土地,扣除已移轉第三人之4筆土地,均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請求為訴訟繫屬之登記。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提起確認遺囑無效訴訟,經本院106年度重家訴第20號受理在案,惟依該事件原告訴之聲明及起訴狀之記載,訴訟標的為確認遺囑無效,並非基於物權關係所為請求,不合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陳映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