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陳春旭
黃秀惠 黃文隆 黃薺慧 黃泊華 被告 施佑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7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陳彥志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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