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6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丁風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137號、第34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部分案情尚待審酌,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黃梅淑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洪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