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聲請人 朱光祥

朱志勝

簡秋央

吳佩珊

相對人 陳振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112年5月3日之金錢消費借貸,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聲請人朱光祥債權額比例:6分之1、聲請人朱志勝債權額比例:6分之1、聲請人簡秋央債權額比例:6分之2、聲請人吳佩珊債權額比例:6分之2),債務清償日期:112年8月2日,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2年5月3日向聲請人簡秋央借款2,000,000元、同日向聲請人吳佩珊借款2,000,000元、同日向聲請人朱志勝借款1,000,000元、同日向聲請人 朱志祥 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間均自112年5月3日起至112年8月2日止,詎屆約定清償期112年8月2日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4紙、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而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土   地   坐   落

使用

分區

面積

權利

範圍

地號

平方公尺

高雄

鳥松

夢裡

1063

(空白)

1036

1/4

備註:聲請人朱光祥債權額比例:6分之1

   聲請人朱志勝債權額比例:6分之1

   聲請人簡秋央債權額比例:6分之2

   聲請人吳佩珊債權額比例:6分之2

高雄

鳥松

夢裡

1064

 (空白)

1581

1/28

備註:聲請人朱光祥債權額比例:6分之1

   聲請人朱志勝債權額比例:6分之1

   聲請人簡秋央債權額比例:6分之2

   聲請人吳佩珊債權額比例:6分之2

高雄

鳥松

育英

630

 (空白)

380.64

1/4

備註:聲請人朱光祥債權額比例:6分之1

   聲請人朱志勝債權額比例:6分之1

   聲請人簡秋央債權額比例:6分之2

   聲請人吳佩珊債權額比例:6分之2

高雄

鳥松

育英

632

 (空白)

185.62

1/4

備註:聲請人朱光祥債權額比例:6分之1

   聲請人朱志勝債權額比例:6分之1

   聲請人簡秋央債權額比例:6分之2

   聲請人吳佩珊債權額比例:6分之2

高雄

鳥松

育英

640

 (空白)

27.17

1/4

備註:聲請人朱光祥債權額比例:6分之1

   聲請人朱志勝債權額比例:6分之1

   聲請人簡秋央債權額比例:6分之2

   聲請人吳佩珊債權額比例:6分之2

高雄

鳥松

育英

666

 (空白)

 513

54/4000

備註:備註:聲請人朱光祥債權額比例:6分之1

   聲請人朱志勝債權額比例:6分之1

   聲請人簡秋央債權額比例:6分之2

   聲請人吳佩珊債權額比例:6分之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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