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96號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吳東裕 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九九四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巴伐利亞汽車材料行積欠聲請人借款未清償,被繼承人 江三郎 為連帶保證人,因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並已拋棄繼承,而聲請人欲瞭解繼承人順序及有無其他順序繼承人,故聲請閱覽本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九九四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等語,並提出借據影本一份、約定書影本三份及保證書影本一份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九九四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