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77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鳳珠
法官陳芃宇法官詹慶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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