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六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自由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梁耀鑌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合於九十六│減刑後刑││││├────────┼─────┤│年罪犯減刑│度│││││案號│確定日期││條例││├──┼───┼────┼────────┼─────┼─────┼─────┼────┤│妨害│有期徒│90年12月│本院│93年2月17│刑法第305│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自由│刑3月│6、7、8├────────┤日│條第│第3款│1月又15│││。│日│93年度上易字第├─────┤││日。│││││22號│93年2月17│││││││││日││││├──┼───┼────┼────────┼─────┼─────┼─────┼────┤│廢棄│有期徒│91年5月│本院│94年7月22│廢棄物清理│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物清│刑1年4│21日、22├────────┤日│法第46條第│第3款│8月。││理法│月。│日、91年│94年度上訴字第├─────┤1項第4款前││││││7月16日│967號│97年6月27│段││││││││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