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字第1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談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附表┌─────────┬────────┬────────┐│編號│01│0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年5月22日、95│96年10月24日│││年6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972號;併案│第25859號│││:同署95年度偵字││││第2433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易字│96年度易字││││第155號│第34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4月15日│97年3月28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易字│96年度易字││││第155號│第3463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4月15日│97年4月3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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